【新民晚报】河南省路桥事故4名责任人被处罚 昨天,“新华视点”记者从上海“桥塞塞”事件的总承包方上海建工集团获悉,集团决定对这起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罚——集团总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质量管理处长刘巽全,基础公司总经理秦宝华,装饰公司总经理王利雄,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陈兵等人被处以警告和记过处分,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从南京的“桥粘粘”到上海的“桥塞塞”,再到昆明的“桥垮垮”,在2010年元旦前后近一个月内,一些地方“问题桥”事件频发。人们质疑,这些吞噬无辜生命、损害政府形象的“豆腐渣”工程,为何频频发生?它们是如何闯过一道道监管门槛的?今后如何防止“问题桥”事件再次发生?
“问题桥”频现引发公众质疑
1月3日元旦假日期间,由云南建工市政公司承建的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支架突然发生垮塌,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6人轻伤,8人重伤。
此前不足一个月内,多起“问题桥”事件接连发生。
2009年12月初,南京市民发现投入运营仅一年多的汉中门大桥竟然出现55条裂缝。更为离奇的是,施工单位在接到投诉后,竟连夜用胶水将裂口糊上。在这起被称作“桥粘粘”的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至今未被查处。
当月28日,上海苏州河上的河南路桥又曝出“桥塞塞”事件——开裂的桥梁灯柱装饰板后面,竟露出了编织袋、水泥块等大量垃圾、杂物。
综合一些专家和网友的质疑,普遍认为根源在于监管部门“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建设单位工程验收敷衍塞责在先,主管部门轻描淡写处罚在后。
昆明“桥垮垮”事件发生后,工程承建方云南建工市政公司总工程师甘永辉曾对媒体表示,事故“不排除有天气原因”。一些网友指出:“这种急于自我解脱的说法,让人想起了‘躲猫猫’事件。”
“桥梁主体结构完好,无安全隐患”——南京的“桥粘粘”事件和上海的“桥塞塞”事件甫一曝光,两地城建主管部门即在第一时间作出类似表态。不少网友认为这种“第一时间的表态”过于轻率,缺乏说服力。
“问题桥”为何屡屡闯过“安监验收关”?
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垮塌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至今未作出解释,导致公众对事故原因产生多种猜测——“天气”说、“赶工期”说、脚手架“偷工减料”说、“不按图纸施工”说等等。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偷工减料”说。这一说法是否属实,真相到底如何?记者就此询问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丽川时,他表示,安监部门的调查结论还没有出来,网上流传的所谓“原因”只是猜测。
建设中的昆明新机场规划总投资230亿元,如此大的项目,应该有严格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理体系。但1月5日记者采访张美兰等多名受伤工人时,均表示“施工前,我们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
南京“桥粘粘”事件的发生,同样让人们看到事故隐患无处不在。南京市建委在对汉中门大桥栏杆立柱开裂事故调查后认为,施工单位在栏杆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把关不严;设计单位对桥梁栏杆设计考虑不细;相关管理单位在建设、验收过程中管理不严。
上海河南路桥事故,也暴露出这一领域许多共性问题。“施工人员不按图纸施工,严重违规作业,现场监管中存在严重漏洞,教训深刻。”桥梁工程专家、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资深总工程师章曾焕说。
有关专家指出,上述“问题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一些深层次共性问题,值得认真反思。
防止“豆腐渣”工程须多方联动
“桥粘粘”“桥塞塞”“桥垮垮”……针对这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新增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按照规定,如果一个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还规定了,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陈肇元坦言,一个“豆腐渣”工程的成因往往是复杂的,除了技术因素,还可能存在开发商违规招标、层层转包等问题,甚至还有官商勾结、非法牟利的种种“黑幕”。
有关专家呼吁,防止“豆腐渣”工程需要多方联动。“法律毕竟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而生命只有一次。”
“新华视点”记者孙闻王研陆文军邹伟蔡玉高(据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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