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普通商住房利润不得超8% “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记者24日从宿迁市物价部门了解到,该市日前出台了《宿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从下个月1日起,对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成本认证和销售价格审核制度,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普通住宅商品房前,持有效成本认证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销售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按规定,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是,“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售房时的平均价格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8%,下浮不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首先就要挤掉成本的水分”,据宿迁市物价局价格处穆处长介绍,接下来的调控将更加强调对于成本的审核,“物价部门要审批每个楼盘的平均销售价格。这个价格制定标准考虑到地价、拆迁费用,以及一些间接费用之后,再加上8%的合理利润。如果高于这个价格,政府部门在审批时就会对定价进行削减。”穆处长称。文件同时规定,与普通住宅商品房相配套的有关车库的平均销售价格,一般不高于商品房基准价格的80%,各类车库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主调节,但增减总金额为零。阁楼不得另行计价销售。 据穆处长介绍,新的规定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必须在其售房场所或财务机构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单价;整套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坐落位置、房型简图;楼位楼层等。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商品房成本材料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等行为,价格部门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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