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出台房地产19条扶持意见 昨天(10月24日)上午,《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有19条扶持政策,包括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放宽,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补贴、暂停房产登记相关费用等内容,这对将要买房的老百姓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在这个总共19条的意见中,共分改善住房消费环境、支持房地产业投资发展、优化房地产业管理服务三部分,其中内容最多的是市民关心的改善住房消费环境。《意见》调整了购房入户政策,将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职工购买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对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暂停收取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同时还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等内容。
在支持房地产投资方面,《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意见》同时规定,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要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使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
《意见》要求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这19条《意见》有利于绍兴楼市的回暖。《意见》一方面对老百姓购房减轻了税费上的负担和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对房产商而言,《意见》也考虑今年的实际形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在资金上的压力。至于《意见》究竟能对低迷的楼市起到多大作用?许多市民表示,这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意见》解读
房地产19条意见
有关市民购房的内容最多
一、市区购房有利好
昨天发布的19条意见中,最多的是有关市民购房的内容。
一、市区购房有利好
在市民购房上,《意见》主要对购房入户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税费补贴进行了规定。
1、购房入户政策调整。凡在市区购买合法房屋(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放宽。
公积金贷款买房上限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允许全市范围内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凡在市区企业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3、税费补贴。对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已实行的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今年内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可自主选择,申请契税、印花税补贴或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两种政策补贴中的一种。
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市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暂停向购房户收取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的经费缺口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在房屋初始登记前,经购房双方提出申请,合同网上备案允许购房主体名称变更。
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对房地产业投资
减缓资金压力
从《意见》对房地产业的政策看,主要还是集中在放宽土地出让金交付期限、比例、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等内容上,主要还是减缓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2、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3、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2008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应缴出让金未逾期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4、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5、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放宽至18个月。同时,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
三、房地产业
管理服务要优化
1、使用新材料、新工艺。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2、行政部门要改善行政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改进对房地产业的行政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5号),确保涉及房地产的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认真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协会对相关行政审批、垄断性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与投诉。
3、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4、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既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重视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来源:绍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