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安居房对象
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对象为地震灾害中居民自有产权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向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不计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利润不得高于成本的3%。
安居房销售价格
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廉租房租金水平
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优先对象为地震灾区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5%。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