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伊始,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被业界称为信托“新办法”。众多境外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一反“新办法”出台之前对信托业的犹豫、观望的态度,对中国信托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中国信托业开始步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简析
(一)信托公司原有功能定位模糊,创新乏力。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出席“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上指出,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挑战既有功能定位问题,也有公司如何根据自身特点及市场需求。基于我国原有的政策规定和法律基础,当前信托公司多数呈综合经营型的公司经营模式,经营模式基本无特色可言。与此同时,所谓综合类、多元化经营模式信托公司大量的存在,还给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管模式的有效建立增加了极大的困难,往往导致监管部门无基本规律可循,难以把握监管重点和有的放矢。
(二)资金信托业务异化为负债业务,背离初衷。部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均集中在 “名义管理佣金收入”上。即在信托合同中以管理佣金名义向委托人收取管理费用。但其兑付刚性极强,该形式和效应,严重与信托业务为表外业务的初衷相悖,政策风险巨大。同时对信托公司也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兑付风险和信誉风险。
(三)债权运用方式重复雷同,与银行同质竞争。从贷款业务来看相当信托公司该类业务规模及业务收入均占到总规模/收入的70%以上。尽管信托公司贷款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简便易行短期收益保障性较强,但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规模、客户资源、项目品质、专业能力、风险防范几乎毫无优势可言。特别是伴随信贷资产规模不断积聚,不良比率已有上升势头。
(四)业务市场风险开始突显,刀口舔血令人担忧。由于信托公司功能定位模糊,专属优势尚未形成,业务领域频受挤压,导致信托公司夹缝中求生存,常游走于一些高风险领域。
二、“新办法”新在何处
(一)公司管理层面,新政有四个方面的重要修订:
(1)名称的改变。过渡期后,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将统一改为“信托公司”,去掉“投资”二字。从形式上看是文字的变化,实质是进一步凸显回归信托主业;(2)资本金浮动制度。(3)经营范围有增有减。取消原代理财产的管理与处分的内容。增加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使该类业务范围扩大,此条对信托公司开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意义重大;(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由原来禁止性规定修订为条件性规定。
(二)业务管理层面。
1、固有业务:确保委托人利益。(1)原则禁止投资实业领域;(2)对负债类业务进一步限制。同业拆借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3)对外担保的限制。担保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50%,有较大幅度下降。;(4)禁止逆向关联交易。
2、信托业务:全面回归本源业务。(1)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2)自益信托。新政要求委托人与受益人应为同一人;(3)信托计划的基金化倾向。新政规定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要制定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可以组合投资;保管人制;信托经理制;引入受益人大会;(4)合格投资者规模不再设限。同时规定50个自然人的限制和受益权转让的限制条件;(5)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6)禁止关联交易等。
三、战略转型
“新办法”的实施对信托公司现有业务模式的冲击是巨大而深刻的。信托公司必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尽快实现根本性的业务转型和功能再造。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模式,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新政”框架下的主要发展趋势。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应尽快按照“新政”的政策导向,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确定重点领域或行业为主要投资标的,并据此配置相关人力资源和专业结构,在某一两个领域逐渐形成专属优势(包括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同时彻底摒弃传统的项目融资贷款业务模式,全面采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原理和运作、管理流程,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系列化,真正实现投资风险的市场化、投资方向的组合化、投资管理分工的专业化。迅速作大总体规模,并积极探索建立产品的流动性机制,在时机成熟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最终实现产品的公募化和上市交易、流通。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标志,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又由于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现状,将特殊目的信托SPT作为目前唯一的选择模式,这无疑给信托公司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市场机遇。
除已经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外,其他形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必将接踵而来,2005年“中金公司”推出的中国联通CDMA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就已经证实了这一点,所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信托公司而言孕育着巨大的市场商机和盈利来源。
当然信托公司还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在这一庞大的市场空间面前,还有众多的竞争对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无一不实力雄厚,虎视眈眈。因此,信托公司不仅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制度优势和政策优势,更要练好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同时相关的政策扶持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三)规模性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公益基金以及社会闲散的巨额“风险厌恶型”的民间资金等诸多大规模或超大规模性的资产都急需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进行专业化规划、整合、处置、运用和增值保值。信托公司应针对该类资产的特有属性和规律,尽快摸索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资产管理和运用机制,突出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兼顾收益性,信托公司应结合QDII资格,特别应以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领域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当然,即使对部分获得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而言,上述一些业务可能在短期内尚无法实现大规模的盈利,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公司短期生存与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过转型发展后的中国信托业,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好市场环境下,在“新办法”等不断完善的政策环境下,必将跨入发展新阶段,实现历史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