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土地出让公告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嵊土资公(2008)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定于2008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一楼交易大厅公开拍卖出让下列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编号 |
地块名称 |
土地
坐落 |
土地
用途 |
土 地
面 积 |
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
率 |
起拍价 |
保证金 |
1# |
嵊州市原特种电机总厂地块 |
环城
北路 |
住宅 |
29871㎡ |
1.0-1.42 |
≯28% |
>27% |
6800
万元 |
2040
万元 |
2# |
嵊州市原特种电机分厂地块 |
环城
西路 |
住宅 |
18875㎡ |
1.0-1.07 |
≯28% |
>27% |
3170
万元 |
950
万元 |
二、出让方式、使用年限、付款方式、建设期限
1.出让方式:本次出让的二宗土地均采取有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出让,超过或达到底价的,价高者成交。
2.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
3.付款方式:1#地块在成交后30天内支付成交总地价的60%(不含保证金),余款在地上物搬迁拆除后10天内付清;2#地块在成交后15天内付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成交地价只包含土地出让金。
4.建设期限:1#地块在地上物拆迁完毕后三个月内动工,动工后三年内竣工;2#地块在交付土地后六个月内动工,二十四个月内竣工。
三、竞买对象
市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及在本市有无故拖欠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土地招拍挂中有串标等不良记录曾被有关部门查处的除外)。本次竞买可以独立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书,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市外的竞买人在竞得地块后须在嵊州市注册设立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独立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
四、报名及拍卖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08年11月12日上午8时始至2008年12月1日下午4时止的工作日内。
2.拍卖时间:2008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
3.报名地点: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服务区土地(矿产)交易部(地址: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99号)。
4.拍卖地点: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一楼交易大厅(地址: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99号)。
5.有关要求:有意参加上述地块竞买的竞买者,须在2008年12月1日下午4时前,携带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报名的,另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个人申请竞买的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规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可在嵊州市各家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缴入账户:嵊州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1106030101201000127935。竞得者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竞买成交者无违约,保证金相当于成交价款2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过部分算作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将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成交后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出让土地以现状条件出让,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1#地块中的2740平方米土地,交地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前)。有关拍卖资料及地块详细资料可到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服务区土地(矿产)交易部购索。
六、本次拍卖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75—83360391 83118329
网址:http://www.szdlr.gov.cn 或http://www.szzj.gov.cn
特此公告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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