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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土地出让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土地出让公告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克州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位于阿图什市文化路(原克州烟草公司住宅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挂牌

编号

宗地

位置

出让

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

竞买

保证金

起始价

(总额)

克〔挂〕2008-06

阿图什市

文化路

11号院

3681㎡

商业

用地

1.5

30%

30%

40年

100

万元

370

万元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竞买申请

有意竞买者应于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向克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竞买者资格审查完毕后,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在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方确定为竞买人,有资格参加竞买。

四、出让方式的确定

本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竞买人须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挂牌编号:克[挂]2008-01号,汉文版,简称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   

 五、挂牌出让期限、时间及地点

1、挂牌竞价期限: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日)

2、报价时间:挂牌竞价期限内的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14:00时,下午16:00—19:00时。

3、挂牌及报价地点:阿图什市帕米尔东西3号院克州国土资源局(克州人大办公楼后面三楼)

六、出让文件的索取

有意竞买者请于2008年11月15日起(工作日)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号院克州国土资源局领取《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本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2、以上报名、竞价、截止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特此公告。

 

 

 新疆克州国土资源局联系人: 马文莉     王志荣    

 联系电话:0908--4236672、4236693

    传      真:0908--4222397

    电子邮箱:eric20040510@163.COM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编号:克〔挂〕2008-01

 

 

 

 

 

 

 

 

 

 

 

 

挂牌人:新疆克州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目录.... 1

克州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4

竞买申请书... 16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18

宗地界址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交确认书... 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

授权委托书... 38

竞买资格确认书... 39

土地使用权竞买会场须知... 40

 


克州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挂牌编号:克〔挂〕20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克州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位于阿图什市文化路(原克州烟草公司住宅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挂牌

编号

宗地

位置

出让

面积

土地用途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出让年限

竞买

保证金

起始价

(总额)

克〔挂〕2008-06

阿图什市

文化路

11号院

3681㎡

商业

用地

1.5

30%

30%

40年

100

万元

370

万元

    二、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竞买申请

有意竞买者应于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日)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向克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竞买者资格审查完毕后,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在竞买保证金到账后,方确定为竞买人,有资格参加竞买。

四、出让方式的确定

本次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竞买人须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挂牌编号:克[挂]2008-01号,汉文版,简称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   

 五、挂牌出让期限、时间及地点

1、挂牌竞价期限:2008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作日)

2、报价时间:挂牌竞价期限内的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14:00时,下午16:00—19:00时。

3、挂牌及报价地点:阿图什市帕米尔东西3号院克州国土资源局(克州人大办公楼后面三楼)

六、出让文件的索取

有意竞买者请于2008年11月15日起(工作日)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号院克州国土资源局领取《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本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克州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2、以上报名、竞价、截止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特此公告。

 

 

 新疆克州国土资源局联系人: 马文莉     王志荣    

 联系电话:0908--4236672、4236693

    传      真:0908--4222397

    电子邮箱:eric20040510@163.COM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克(挂)2008-0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克州人民政府批准,克州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克州国土资源局。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阿图什市文化路11号院(克州烟草公司原住宅区);

(二)地块范围:详见附图;

(三)出让宗地总面积:宗地总面积3681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五)建筑容积率(FAR):<1.5

(六)建筑密度(D):    <30.0%

(七)绿地比例(GR):   >30.0%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

(九)土地使用标准:本宗地用于高层建设商业住宅楼,一楼至二楼为商业用房(含地下一层),三楼以上为住宅楼。

(十)动工及竣工时间:出让宗地挂牌成交,竞得人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批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国土部门发文批准用地之日起180天内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全面动工兴建,两年内完成投资总额的100%。

项目建成后,由阿图什市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跟踪管理。跟踪管理内容包括:核定土地用途、容积率、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克州国土资源局。

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规定项目的立项手续,严格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使用土地。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参与竞买。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

注:申请人必须在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帐方式一笔汇入指定帐户:克州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图什市支行,帐号:200003274-012  。竞买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帐才能有效,不接纳代缴或现金方式存入,填写进帐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克(挂)2008-01(挂牌编号)、竞买保证金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8年1115日至2008年1130日登录克州人民政府帕米尔之窗网站(网址:http://www.xjkz.gov.cn )下载,或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号院)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8年1115日至2008年1130日,到克州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注:香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的认证其身份有效的法律文书,并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澳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具的认证其身份有效的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公章落款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台湾省人应提交台胞护照及身份证(原件) 。台湾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提交经我国公证处公证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或认证其身份有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2008年1124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08年1115日上午10:00时;

2.挂牌截止时间:由挂牌主持人在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10:00时至14:00时和下午16:00时至19:30时。

七、该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上述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37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5.00万元)。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挂牌主持人在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正(以现场悬挂时钟为准)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土地交付

竞得人应于竞得当日与克州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签《成交确认书》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其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向挂牌人的违约赔偿。

本宗地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交付竞得人使用。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克州人民政府帕米尔之窗网站上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买人后,竞买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买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买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依法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其他事项。地价款的缴付方式: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当日,其竞价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转作地价款,10日内缴付50%的地价款(含竞价保证金),余下款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90日内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统一缴入克州财政局指定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结算专户。竞得人如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收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视作违约,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款项不予退回。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克州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一十五


竞买申请书

 

克州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克(挂)2008-01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2008年1130日在克州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克(挂)2008-0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见附页

申 请 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附: 竞买申请所需资料(请在□内打“√”选择)

□ 1.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核原件);

□ 2. (组织竞买的)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及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 3. (个人竞买的)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核原件);

□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竞买的决议(原件);

□ 6. 企业(公司)章程(竞买人为非公司的,可不提供);

□ 7. 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8.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9.联合竞买的,须提供《联合竞投协议》。         

□10.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________

地块编号

 

由竞买人填写

竞买报价

人民币________万元

¥________元

竞 买 人

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名)

收到报价时间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由挂牌主持人填写

挂牌主持人

(签名)

确认时间

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

 

 


成交确认书

 

在2008年11月30日克州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________(竞得人)竞得编号克(挂)2008-0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总价为人民币___万元(大写)(¥___)。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_______(竞得人)应根据《须知》规定,持本《成交确认书》与克州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挂牌人执二份,竞得人执一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                                 

 

竞得人:                                  

 

    

 

 年    月    日


GF-2000-2601            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克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       职务:克州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局长。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凭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合同附件            出让须知的要求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即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积率(FAR):                                

建筑密度(D):                                   

建筑层数:                                      

绿地比例(GR):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2)                                               

(3)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         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款之规定生效。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存                  ;一份存              ,;    ;一份由              用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克州三水区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本合同附件   挂牌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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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   局,与受让人____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系数不低于    %。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 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

护照(   )

证件号码

身份证(  )

护照(  )

 

 

本人授权______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编号为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___年__月__日

 

 

 

 

 


竞买资格确认书

 

 

________:

   你方提交的对克(挂)2008-01地块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中心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2008年1115日上午10:00时至2008年1130日下午19:00时在克州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克州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竞买会场须知

 

 

一、请参加竞买会的人员在进入竞买会场后,保持安静,关闭手机电源。

二、请参与竞买会的人员带备身份证明文件,挂牌人将对所有参与竞价会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三、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1、已提交资料的竞买人,应到工作人员安排的位置就座,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

2、竞买人只能与两名随从人员(共3名人员)进入竞买席就座,挂牌人将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其余观摩人员凭身份证进场,经登记后在观摩席上就座。

3、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进入竞买会场的,不得在竞买会开始后强行进入竞买席参与竞买。

4、竞价会场上不得大声喧哗,观摩席人员不得进入到竞买席或主持人及工作人员前台,干扰竞价。

5、竞买人在竞买会结束前请不要离开会场。

   参与土地使用权竞买会的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干扰竞买会进行、不听劝阻的,挂牌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或观看竞买会资格),并将其逐出竞买会场。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