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土地出让公告 伊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伊宁市人民政府伊市政办[2008]555号、553号、554号、456号批准,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对下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挂牌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概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号 |
位置 |
面积(㎡) |
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年限 |
挂牌起始价(万元/亩) |
增价幅度(万元/亩)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01号 |
合作区中小园区内、重庆路以南 |
13401.3
(20亩) |
工业
用地 |
0.8 |
≤40% |
≥35 % |
50 |
11.2 |
0.2 |
90 |
02号 |
合作区19号地块内、伊犁百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南 |
3335.8
(5亩) |
工业
用地 |
0.6 |
≤40% |
≥35 % |
50 |
11.2 |
0.2 |
22 |
03号 |
合作区重庆路以南19号地块内 |
26679.9
(40亩) |
工业
用地 |
0.6 |
≤40% |
≥35% |
50 |
11.2 |
0.2 |
180 |
04号 |
合作区重庆路以东12号地块内 |
13346.81
(20.02亩) |
工业用地 |
0.8 |
≤40% |
≥35% |
50 |
11.2 |
0.2 |
90 |
05号 |
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村路口西侧 |
3997.4
(6亩) |
商业用地 |
|
|
≥35% |
40 |
18.53 |
0.5 |
40 |
备注:1、最终面积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2、以上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成交价款不含应缴各项相关部门规费。
二、供地方式:现状供地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参加竞买。可独立竞买,也可合伙竞买,合伙竞买的报价前必须提供合伙协议书。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自《公告》之日开始接收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2008年11月25 日17时(北京时间)竞买申请人到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交纳竞买定金,竞买定金经确认到账后取得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方可报价。
五、接受竞买报价时间
报价起始时间:2008年11月11日10时整(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08年11月30日17时整(北京时间)
竞买人必须采用伊宁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到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进行现场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方式,在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含截止时最后有效报价者)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主持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书面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向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不含竞得人应缴各项规费)。付款一律以现金或汇票支付。竞买定金可做为定金充抵出让金价款。
七、竞买人需提交的材料
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只提交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
九、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伊宁市斯大林街一巷17号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王晓敏 咨询电话:8020977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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