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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新政有喜有忧 万众期盼的《彩票管理条例》终于面世了。从这个管理新政来看,确实汲取了以往发行及管理方面的种种弊病,出台了很多令人眼前一亮的公共政策。比如,彩票兑奖时间由原先的一个月,延长到现在的两个月;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违者将重罚;还有,为防范过度购买彩票者,还建立起可疑资金报告制度;此外,还硬性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等等。 然而,笔者觉得,《彩票管理条例》仍存在致命的弱点和缺陷,从而影响到彩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政企不分和无序竞争的格局仍未改变。《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体育彩票管理工作,显然,我国新彩票发行机制依旧沿袭老体制,这不仅会损害彩票产业的公正和公平性,也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部门争利现象,依旧无法避免。在公益金分配使用上,尽管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但寥寥数语的法律文本,没有详尽的利益分配细则,指望解决“部门争利,殃及公益金”的困境,显然是一厢情愿,很难实现的事情。 此外,监督有可能流于形式。虽然在条例中,也明确了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现在的问题是,公众到底有多大的监督权?在哪个环节和多大范畴内对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进行监督?在这个问题上,彩票管理新政,仍存在着空白和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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