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办:
中国面世10年来,已经在广大群众中赢得了信誉。为了规范管理和便于群众识别与监督,以维护本系统的利益及信誉,根据国家对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中国发行中心设计了由标志、中英文标准字和标准色等组成的中国标识系统,并于1997年8月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中国标识作为一种形象识别系统,将在与有关的各个方面广泛使用。为保证各地使用中国标识的同一性,现将有关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强制执行(指以下规定必须执行)范围
1所有中国的票面上必须印有标志。
2集中销售现场必须悬挂或张贴标志及中文标准字。
3网点式销售现场、电视开奖现场,必须制作永久性标志或标志及中、英文标准字。
4所有与有关的宣传品,包括宣传单、广告、公告、招贴画、灯箱、室外宣传牌等,必须印有标志或标志及中、英文标准字。
5所有福利金资助的项目(设备和建筑物)上必须带有永久性的标志。
6任何正在使用的标识,一旦出现缺损,必须立即修复。
二、建议执行(指以下规定在有条件或有必要时执行)范围
1各级发行机构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楼、车辆、销售人员服装等,有条件的均应带有标识。
2返还的奖品上,视当地情况,可贴不干胶印制的标志或标志及中文标准字。
各地在使用中国标识前,应认真阅读《
中国标志识别系统手册》,以免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