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是为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各界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福利事业和帮助有困难的人。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制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规划和办法。
   第五条 组织、实施有奖募捐活动;管理、分配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
   第六条 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
   第七条 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开展与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际社会福利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机 构
   第九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为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受民政部领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条 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委员会名誉主任、名誉委员及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委员中推选产,并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副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四条 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查主任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奖券的发行办法和年度发行计划;
      (五)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
   第十六条 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受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有奖募捐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其它。
   第十八条 经费用途:
      (一)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
      (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 经费监督:
      (一)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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