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

  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 金 管 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缴部分与其他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缴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

  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彩票代销单位应将售票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金额上缴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三章 资 金 使 用

  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

  第九条 对下列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无偿方式:

  (一)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三)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

  第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客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项目,要符合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改革发展方向,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为群众所急需。

  第十二条 上级募委会对下级社会福利资金的资助,实行资助与彩票挂钩的原则。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资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进试验发期拨款。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

                第四章 审 批 程 序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发布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向上级评委会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级评委会确定项目,提出申请报告;

  (二)上报项目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配套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上级评委会接到项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委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民政部门和募委会有权缓拨、停拨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6日中募委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募[1991]委字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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