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六月三日在北京成立,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奖募捐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奖募捐委员会要根据民[1987]捐字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有宣传和发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
   二、发行有奖募捐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额制度;在发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三、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收入必须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要冲抵国家预算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基数。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列入中央和本地区年度计划。
   四、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收放暂免征营业税,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暂免征建筑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有奖募捐的收入要存入银行,银行按单位活期或定期存款的规定和利率标准给予计息。

                       民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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